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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徵用書於必要時,得由郵局或電報局發送之,遇郵局或電報局發生故障 時,有徵用權者得先以電話將徵用書之內容通知接受徵用書者,提前實 施徵用,事後仍迅速送達徵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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