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避難場所管理權責規定如左:
一、屬於機關、學校、團體、工廠自用者,由其本單位指定人員負責管
理之。
二、屬於民防任務隊使用者,由各該任務隊指定隊員負責管理之。
三、屬於民眾公用者,由當地警察(民防)機關督導所屬指定人員負責
管理之。
四、屬於家戶商店自用者,由使用人自行管理之,其為高樓公寓式之防
空地下室,由住戶共同協議或輪流管理之。
五、公私防空避難場所應由警察機關登記列管,不得擅自毀壞或變更原
有之設計與設備。
前項防空避難場所,應於適當位置加以標誌,並書明編號、容量、可容
納何種人員避難及管理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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