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受補單位、補給單位、專業補給單位之劃分如下:
  一、受補單位:
  (一)陸軍:軍團部、外島防衛部(指揮部)、軍部(含比照)、師部
        、獨立旅、非軍團之各機關、學校、廠庫、醫院。
  (二)海軍:艦艇、連隊、機關、學校、醫院。
  (三)空軍:各部隊、機關、學校、醫院、廠、庫。
  (四)軍管部:各連隊、機關、學校。
  (五)海巡部:各機關、指揮部、大隊。
  (六)憲兵:指揮部、營及獨立連、排、學校、訓練中心。
  二、補給單位:
  (一)陸軍:各軍團部、花防部、金門、馬祖、澎湖防衛司令部、東引
        守備區指揮部所屬各地區補給庫。
  (二)海軍:各指揮部、各廠庫、戰勤團。
  (三)空軍:松指部及各修護大隊所屬補給大隊,金指部、馬指部所屬
        基地中隊。
  (四)軍管部:各地區經補組。
  (五)海巡部:各地區經補組。
  (六)憲兵:各地區補給庫。
  三、專業補給單位:
  (一)陸軍:經理基地勤務處。
  (二)海軍:各地區服務站。
  (三)空軍:第四後勤指揮部。
  (四)軍管部:各地區經補組。
  (五)海巡部:各地區經補組。
  (六)憲兵:勤務支援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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