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現場決標規定如左:
  一、開標後,廠商所投標單,與投標須知要求條件完全相符,且最低報
      價在底價以內者,即可宣布決標。
  二、開標結果,均超過底價時,為應緊急或其他需要,得當場要求合格
      標最低標價之廠商減價一次,如仍超過底價,由各合格標投標廠商
      ,重新比減價格,低於底價時,宣布決標。
  三、有兩家以上廠商報價結果完全相同,且為底價以內之最低標時,應
      宣布合於決標條件,要求進行競價,直至獲得最低報價為止。如投
      標廠商不願競價,得以抽籤方式決定,其為大宗購案,且計畫採購
      之軍品無統一製作之必要時,亦得視供應能力適切分配之。
  四、合於現場決標規定而宣布決標者,招標訂約單位應將決標經過,記
      於決標紀錄,並要求出席單位代表及得標廠商簽證。
  凡保留決標之採購案,招標訂約單位應將開標經過及保留決標之原因,
  記載於決標紀錄,並要求出席單位代表及有關廠商簽字,提決標委員會
  處理。
  前二項規定,於比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案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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