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軍用廣播電台停播或停辦時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因故停播若干時日者,應先報國防部查核,如逾核准停播期仍不復播
    時,國防部得視情節繳銷其廣播登記證。
二、如擬停辦者,應先報國防部查核,奉准後須繳銷廣播登記證,拆除機
    件、天線等,並將所用頻率、呼號專案隨附頻率指配聲請單一式三份
    ,報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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