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多倍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
  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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