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任何人如認為一方或雙方領域之行為,對其發生或將發生不符合本協
    定規定之課稅,不論各該領域國內法之救濟規定,得向其本人之居住
    地領域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如申訴案屬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範疇
    ,得向其本人為國民所屬領域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此項申訴應於不
    符合本協定規定課稅首次通知起三年內為之。
二、主管機關如認為該申訴有理,且其本身無法獲致適當之解決,應致力
    與他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相互協議解決,以避免發生不符合本協定規定
    之課稅。達成之任何協議應予執行,不受各該領域國內法任何期間規
    定之限制。
三、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應相互協議,致力解決有關本協定之解釋或適用
    上發生之任何困難或疑義。雙方並得共同磋商,以消除本協定未規定
    之雙重課稅問題。
四、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為達成前三項規定之協議,得直接相互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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