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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校務會議之組織)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 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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