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
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者,原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受贈之土地
,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由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
立學校於受贈該土地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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