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 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者,原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受贈之土地 ,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由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 立學校於受贈該土地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