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捐贈及承辦業務所得辦理各項業務,非經 董事會決議及本部許可,不得處分捐助財產。 處分捐助財產取得之對價或所得,應於一年內移轉為財團法人捐助財產 之一部,並應於轉帳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變更登記。 除經專案許可外,財團法人獲捐贈之款項或承辦業務所得之結餘,應轉 入捐助財產或存入專戶;非經專案許可,亦不得動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