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捐贈及承辦業務所得辦理各項業務,非經
  董事會決議及本部許可,不得處分捐助財產。
  處分捐助財產取得之對價或所得,應於一年內移轉為財團法人捐助財產
  之一部,並應於轉帳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變更登記。
  除經專案許可外,財團法人獲捐贈之款項或承辦業務所得之結餘,應轉
  入捐助財產或存入專戶;非經專案許可,亦不得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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