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所有梯道應位於A級隔艙所形成之圍壁以內。圍壁上所有之開口並應備有
確實之關閉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僅連接兩層甲板之梯道,如該甲板之完整性係利用中甲板艙間之艙壁
    或門者,得無需圍蔽。當梯道係圍蔽於中甲板艙間內,該梯道之圍壁
    應依第十六條表列甲板之規定保護之。
二、完全位於公用空間內之梯道,得不圍蔽。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將隔艙絕熱等級作文字修正。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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