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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棧埠作業機構於接受委託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之危 險物品或與許可之資料內容不符時,應請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 並應先行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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