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棧埠作業機構於接受委託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之危
  險物品或與許可之資料內容不符時,應請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
  並應先行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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