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施行後,政府機關為執行職務,於園區行使公權力,除本條例另有
規定外,仍依各該管法律規定辦理。
機場公司為提升國際機場作業競爭力,對其他派駐於園區之機關,負協調
統合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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