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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機場公司負園區協調統合權責)
本條例施行後,政府機關為執行職務,於園區行使公權力,除本條例另有 規定外,仍依各該管法律規定辦理。 機場公司為提升國際機場作業競爭力,對其他派駐於園區之機關,負協調 統合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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