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者,應
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二年內出具之授權書;國產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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