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受託者於辦理認證工作時所獲得之資料及檢驗機構提供之認證資料,應至
少保存十五年;與認證工作相關之各項文件、資料,應永久保存。
受託者於委託關係終止時,應將前項保存之文件、資料,交付予中央主管
機關。
〔立法理由〕
認證工作相關文件、資料之保存期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