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
或接受委託製造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不得製造醫療器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委託其他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製造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委託製造之申請文件、產品責任、契約規定、標籤、包裝及其他相
關作業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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