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於該期間未就
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
生活費用扶助(以下簡稱生活費用扶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
三、性別平等工作爭議之訴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
    且無資力。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
認定標準認定之。
第一項所定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包含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三、請求雇主依法給與職業災害補償。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爰修正援
    引之法規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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