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產生之效益,自行或委託
  、委辦相關機關或機構定期辦理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開發優良及實際
  再使用、再生利用績優選拔,並給與獎勵;其獎金、獎助及表揚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從事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業,其投資於回收再利用之研究、設施、機具
  、設備等之費用,應予財稅減免,其財稅投資抵減項目、額度及相關應
  遵行事項,由中央財稅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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