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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運用)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由責任業者組成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 組織及依相關法規成立之基金會賸餘回收清除相關費用,應移撥資源回收 管理基金,依規定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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