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兩廠人員退休金給與基準如下:
一、派用人員:
    (一)按其工作年資,給與下列基數之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
          基數為限。工作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
          年計: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
            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半
            個基數,最高總數以三十五個基數為限。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
            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
            數。
    (二)前目退休金基數之基準,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並依
          勞基法及其相關規定計算。
二、僱用人員:
    (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到職之僱用人員選擇適用勞
          基法退休金規定者,其退休金給與基準,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到職之僱用人員選擇適用勞
          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者,以及九十
          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到職之僱用人員(以下合稱適用勞退條例退
          休金制度之僱用人員),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請領退休金。但
          選擇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前得採計退休給與之服務年資,
          其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前目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