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人得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存續期間變更保管機構,但應以書面通
知原保管機構及受任人。變更時,委任人除應與原保管機構終止原委任契
約外,應與新受任保管機構另簽訂委任契約,並新開立期貨交易保管帳戶
,且由原保管機構將保管之資產及以該資產取得之標的結轉至新期貨交易
保管帳戶。
新受任保管機構另應通知受任人,共同與委任人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通
知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共同與受任人重新確認期貨
交易帳戶、證券交易帳戶或其他交易帳戶之相關契約事宜。
前二項規定於委任人自行保管委託交易資產者,不適用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