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之拍賣金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執行費;
  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五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
  執行標的毋庸拍賣者,依其徵收金額或價額,按照前項規定,徵收執行
  費十分之五。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之規定,於計算前項金額或價額準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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