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退職酬勞金、撫慰金、補償金及離職退費之報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銓敘部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三、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或轉發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
      計處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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