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死亡時,其已繳納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撫卹之年資,應由基
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前項所稱基金費用本息,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本人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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