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報准購置不動產,應先向財政局或指定出售機關洽購,其列入出售 之不動產,確無法適應需要時,始得購置私有不動產。 前項購置私有不動產應先查明有無妨礙都市計畫、交通、水利、優先承購 權或其他權利糾紛,並向該管地政機關申領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查核, 於協議成立並查驗下列各項證件確實後,始得簽訂買賣契約: 一、所有權狀或其他有關產權憑證。 二、完納稅費證明文件。 三、出賣人印鑑證明。 四、出賣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