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
、進修暨推廣教育處處長、主任秘書、學院院長、系(所)主任(所
長)、一級單位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教
師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經由各學
系(所)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
之二。職員代表二人,經由全體職員(含助教)選舉產生;技工、工
友代表一人,經由全體技工、工友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包括學生會會
長、學生議會主席及其他經選舉產生者,其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
額十分之一。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
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審
議有關大學法第十六條規定等重大之事項。
二、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
、進修暨推廣教育處處長、學院院長、學系(所)主任(所長)、圖
書館館長、一級單位中心主任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
討論本校有關重要行政事項。
三、教務會議:由教務長、研發長、進修暨推廣教育處處長、學院院長、
學系(所)主任(所長)、圖書館館長、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中
心主任、軍訓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學系(所)專任教師代表
各一人及學生代表三人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一切教務事宜,
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學生事務會議: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研發長、進修暨推
廣教育處處長、學院院長、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中心主任、校長
聘請各學系(所)教師各一人及學生代表三人組織之。學生事務長為
主席,討論有關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導師及相關人員
列席。
五、總務會議:由總務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學院院長及其他行政主
管及學生代表一人組織之。總務長為主席,討論本校有關總務之重要
事項。
六、研究發展會議:由研發長、教務長、會計主任、圖書館館長、計算機
與網路中心主任、學院院長、學系(所)主任(所長)、各學院教師
代表二人及學生代表二人組織之。研發長為主席,討論有關學術研究
及發展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進修推廣會議:由進修暨推廣教育處處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
務長、研發長、學院院長及學生代表一人組織之。進修暨推廣教育處
處長為主席,討論有關進修暨推廣教育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
人員列席。
八、院務會議:以學院所屬系(所)主任(所長)、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
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討論本學院教學研究及其它有關學院事務,
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學系(所)務會議:由學系(所)主任(所長)、教授、副教授、助
理教授及講師組織之。學系(所)主任(所長)為主席,討論本學系
(所)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學系(所)務事項,應邀請有關人員及學
生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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