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校應依本自治條例、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管理委員會
  與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運作及績效考核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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