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者協助開闢都市計畫道路,而其道路土地為公有者,應由道路主管機 關辦理土地撥用後,交予實施者開闢。 前項土地地上物之拆遷,得由實施者提供拆遷補償,並由市政府辦理地上 物公告、拆除與執行;其安置事宜得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 條例規定辦理。 由實施者安置者,不適用前項後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