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七條之檢查或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及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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