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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七條之檢查或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及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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