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年度執行成果及委託會計師查核 簽證後之決算,提經董事會審議及監事會審核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準用行政法人法第十九條規定,得由審計機關審計之,並得將 審計結果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