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在道路挖掘施工完成修復、自行檢驗合格後,應通知管理機關會 勘,經會勘認可後,交由管理機關予以刨除加封修復路面;未經管理機 關會驗認可前,該挖掘道路路段之養護及交通安全,應由申請人負責。 路面刨除加封修復完成二年內,如有因道路挖掘工程施工因素產生異常 下陷損害者,申請人應負責修復並負擔復原及施作費用。 前項因申請人之施工因素致發生路面損害,管理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 修復,申請人未依限完成者,得由管理機關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 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