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在道路挖掘施工完成修復、自行檢驗合格後,應通知管理機關會
  勘,經會勘認可後,交由管理機關予以刨除加封修復路面;未經管理機
  關會驗認可前,該挖掘道路路段之養護及交通安全,應由申請人負責。
  路面刨除加封修復完成二年內,如有因道路挖掘工程施工因素產生異常
  下陷損害者,申請人應負責修復並負擔復原及施作費用。
  前項因申請人之施工因素致發生路面損害,管理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
  修復,申請人未依限完成者,得由管理機關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
  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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