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受理贈與財產,應先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得不予受贈:
一、受贈物存有瑕疵。
二、受贈物除使用維護所需費用外,尚需增置其他設施始得使用,致增加
    負擔。
三、受贈物產權有糾紛或受限制登記。
四、有其他特殊事由情形。
前項受贈財產,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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