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受理贈與財產,應先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得不予受贈: 一、受贈物存有瑕疵。 二、受贈物除使用維護所需費用外,尚需增置其他設施始得使用,致增加 負擔。 三、受贈物產權有糾紛或受限制登記。 四、有其他特殊事由情形。 前項受贈財產,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