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事件,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一、消費者之住(居)所在本市。 二、企業經營者之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在本市。 三、契約之訂立地或履行地在本市。 四、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或結果地在本市。 五、經雙方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