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都發局為改善環境增進市容觀瞻、維護交通安全,調整路段內建築物之位
置,得指定牆面線或退縮線。對於面臨河湖、廣場之基地申請建築有退讓
必要者,都發局得會同有關機關劃定退讓之界線。
前項指定牆面線或退縮線由都發局公告之。
臺中市指定牆面線地區,其退縮部分得計入面前道路寬度。
前項所稱牆面線係指以高度三點五公尺以上且無礙市容觀瞻及人行通行之
圍牆、牌樓、牌坊、裝飾塔、光廊、迴廊、光柱、列柱、植栽綠籬或其他
經都發局認定之構造形式所型塑之界線。但經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除第二項指定牆面線地區以外,臨接寬度未達七公尺之計畫道路、現有巷
道、人行步道、廣場之建築基地免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地面層應
自建築線退縮五十公分建築。
沿道路交叉口建築者,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者外,依附表規定退讓,但依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截角改為圓弧時,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之切線長。
二、切角所作之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
三、交叉角度超過一百二十度者無須截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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