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有污損周圍路段者,應即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等材料暫時加以
舖平並清除廢棄物;地下室開挖超過一點五公尺以上工地,須設置固定沖
洗設備。
進出建築工程基地車輛之輪胎應刷洗乾淨後始得駛離工地,沿途不得滴漏
污水或遺落污物。
建築物施工場所,因反循環基樁、連續壁、預壘排樁、磨石子等工程產生
污泥者,應設置足夠容量之污泥沉澱處理槽或機械處理設備,並待污泥凝
結沉澱後,其上方之廢水始得排入現有排水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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