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溫泉標章標識牌遺失,溫泉使用事業應於遺失後十五日內,敘明理由並
  檢具第十九條第一項申請書(免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補發;遺
  失之溫泉標章標識牌,由本府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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