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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兒童輔導機構對於兒童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偏差行為輔導。 二、心理輔導。 三、就學輔導。 四、庇護照顧。 五、醫療保健服務。 六、家庭輔導。 七、追蹤輔導。 八、其他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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