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者,應於許可日起三個月內,安置存放。
但情況特殊經管理機關核准者,最多得延後三個月。
前項安置存放期限不適用預訂家族型集中櫃位骨灰、骨骸、雙人骨灰箱櫃
及宗教納骨櫃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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