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752
人,瀏覽人次:
88700870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經核准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者,應於許可日起三個月內,安置存放。 但情況特殊經管理機關核准者,最多得延後三個月。 前項安置存放期限不適用預訂家族型集中櫃位骨灰、骨骸、雙人骨灰箱櫃 及宗教納骨櫃位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