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或單位應指派消費者保護業務承辦人、聯絡人及其職務代理人
  ,確實辦理該管消費者保護業務及聯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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