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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者,得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毀損受保護樹木者,應照樹木基本單價賠償;致影響其生機者,另加補 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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