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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施政報告與議員)
縣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縣市長有向縣市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縣市 議員有向縣市長質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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