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
          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
          煞車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但黏貼電子收費裝置後符合規定者,不在
          此限。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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