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除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被投資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
應基於該期貨商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或有不
當之安排情事。
期貨商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期
貨商指派人員代表出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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