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死刑之執行,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軍
事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國
防部再加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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