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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三十一條(死刑之執行命令)
死刑之執行,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軍 事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國 防部再加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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