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
簿或電腦建檔管理,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一、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二、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三、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四、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五、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
    之分號。
〔立法理由〕
修正序文,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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