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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 ,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 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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