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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核稿人員對於文稿如有意見,應逕行修改並簽章以示負責。 會稿人員對於文稿如有意見,應加註簽條,退請承辦單位酌辦。 各機關得指定閱稿人員負責文字、程式、行款等之校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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