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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各主管選舉機關應照各投票所選舉人數,分別造具投票簿,載明選舉人 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址,於投票前分發投票管理員負責 保管。 前項投票簿,於必要時,得以選舉人名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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