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議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請市長或有關之
  局處會及直屬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市議會委員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市長以外之有
  關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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