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後分娩。
二、參加保險後早產。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請領
生育給付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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